一) 国家怎样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二)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
(三)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权?
(四) 残疾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怎么办?
(一) 国家怎样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劳动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舶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残疾人而言,劳动则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因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特殊政策、优惠扶持和保护措施等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第13、24条也分别指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使更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发挥主观能动性,走劳动福利型道路,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由原来靠社会负担的人,变成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既改善生活和地位,又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要本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使其朝着普及、稳定、合理的方向发展。”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是国家和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创造条件,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规划和计划,整体研究,统筹安排,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和规定。概括来说,各级政府已经在做的具体工作主要有:
1.在劳动、工商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分别建立起了残疾人服务中心,形成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主要发挥着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系统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加强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职能,完善服务手段,开展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推动残疾人多渠道实现就业。在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指导下,通过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使残疾人职工数量增加,工作、生活状况等得以改善;通过积极宣传、组织工作,帮助残疾人在各企事业单位就业;扶持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对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为安排待业人员而建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已成为城镇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劳动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占城镇已就业残疾人1/2以上。
3.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工作。将实行按比例就业,建立残疾人就业基金和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作为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紧密结合,全面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4.开展康复扶贫工作,扶持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使60%以上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生产劳动。
(二)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优惠和扶持政策,既有法律上的规定,又体现在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上。《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多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这些政策主要在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比如在税收方面,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性企业免征所得税,这些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生产性建筑投资的免征建筑税。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一50%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者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如果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至35%,那么从投产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1年,1年后,则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免除义务工等社会劳动负担;残疾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福利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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