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实行的“特别扶助”主要有哪些内容? (二)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三) 因工致残的人员申请确认工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四) 法律是怎样规定工伤评残的? (五) 残疾人证有何效用? (六) 各级残联在维护残疾人台法权益方面应发挥哪些作用? (七) 人民法院在保护残疾人台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措施? (八) 什么是无障碍环境?
(一)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实行的“特别扶助”主要有哪些内容?
《残疾人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特别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是国家法律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特别扶助原则的规定。国家和社会之所以要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残疾人以特别扶助,理由有二:
一是残疾人因为身有残疾而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共性外,还存在特殊性,通常的方式对他们往往难以适用,必须辅之以一些特殊的方式、方法和辅助手段。例如,在交往中,辅之以盲文、手语和其他工具,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教育中辅以特殊的教育手段,在艺术中运用独特的辅导和表演方式,在体育比赛中采用特殊的方法和规则,等等。
二是残疾人是一个困难的群体。残疾的影响,特别是外界的障碍,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法律规定对残疾人采取扶助和保护措施,是为了调节由于社会补偿条件不足而给残疾人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消除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措施,并不妨碍和影响其他社会成员实现自己的权利,因而不应视为是对其他人的歧视或不公平,恰恰相反,它体现了社会公正,促进了社会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社会扶助、无障碍环境以及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等。在法律保障方面,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数十部重要法律和不少法规、规章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条款;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大组织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监督、推动法律的实施;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在政策扶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福利等作出了一些优惠照顾、优先扶持等规定。特别是县(市)、乡(镇)、村普遍制定了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在社会扶助方面,全国城乡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如“全国助残日”、 “志愿者助残”、 “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文化、教育、科技助残”、“法律助残”、“一助一送温暖”、“帮、包、带、扶”等。这些活动,不仅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的具体问题,而且造成了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
在无障碍环境方面积极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在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居住区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盲道、坡道、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编写、出版发行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在影视作品、电视节目中增加字幕、解说,开办电视手语节目,使盲人、聋人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
在残疾人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方面,普遍建立了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研制、生产、供应了大量残疾人专用生活用具、专用学习用具、康复器具、特殊生产设备和专用交通工具等,如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和自助具、拐杖、盲杖、盲表、聋人闹钟和门铃、盲人写字板、打字机等,帮助残疾人改善了功能,增强了生活自理和参与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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