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2009〕10 号
(2009年5月15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结合湖北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我省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和谐湖北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正确把握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省有380万残疾人,涉及120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了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基础不断加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但是,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残疾人家庭的收入只有社会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还有一部分残疾儿童不能接受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有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就业率还不高,农村少数残疾人家庭还居住危房或无房,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还很薄弱,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工作面临的形势,把促进残疾人发展,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三)进一步明确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湖北的奋斗目标,抓住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机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改善残疾人基本状况,着力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和基层组织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残疾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切实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担。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鼓励和支持城乡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项目,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完善康复机构建设,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康复设施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逐步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给予补贴。开展0到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咨询指导,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对有重度残疾人的贫困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个人,在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可采取定期或临时生活救助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以多种形式兴办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机构。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全省“扶贫搬迁工程”、“福彩安居工程”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发展条件”计划,“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城市廉租住房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城市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应给予优先照顾。
(八)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服务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和业务。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要逐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企业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切实做好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文化体育等项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力度,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各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必须建设一所规范化的特教学校。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高度重视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有条件的市(州)要建立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学校,或在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举办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班。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各市(州)必须开展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专业)。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编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完善扶残助学政策和措施。对贫困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费用实行减免和生活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享受“两免一补”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活补贴标准,确保有能力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对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比照中职贫困生资助政策给予助学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或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在高等教育学校就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加强监管。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优先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
(十二)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进一步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培植湖北省残疾人优势文化项目,打造湖北省残疾人艺术品牌。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加快省级和市(州)盲人图书馆(室)建设。定期举办全省性的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积极参加国内外残疾人重大比赛活动。
五、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航空、铁路、公路及城市公共交通等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省级电视台要联合省残联在相关新闻类节目中提供手语服务。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对省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投入,逐步建成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职业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将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加大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改善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六、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将扶残助残工作列入各级精神文明考评范围,在全省开展“爱心系列”创建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全省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投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潮之中,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湖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和《湖北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听取残联、残疾人组织和代表的意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对外交流领域,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充分展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发挥湖北省残疾人事业海外交流促进会的作用,学习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要配备专门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各地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统筹安排本级残联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对残联开展残疾人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二十)发挥残疾人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事)业残疾人组织的作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省残联要加强对地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解决好残联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形成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合力。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十一五”期间,市(州)和县(市、区)残联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机关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上级残联要协助地方党委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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