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要求,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2009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九单位和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显著增强。但是,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残疾人仍然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满足,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依然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而长远的任务。
《意见》进一步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残疾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和途径有限,因此残疾人在经济变革和社会变动中比其他人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障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在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能够提高残疾人依法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残疾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利时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全面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的政策和计划,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妥善处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避免工作走过场、形式化,真心实意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使残疾人享受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也是保证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的具体实施机构。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有助于建立服务残疾人的有效渠道,了解残疾人诉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法律服务困境。经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5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开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新局面。
《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做出的新部署和新规划,有利于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深入、有效开展,不断满足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也将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来源: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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