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转发至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指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强化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规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的相关内容。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要求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下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及《〈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法律救助职责,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8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使残疾人能够切实获得法律救助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显著增强。但是,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他们仍然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残疾人仍然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满足,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依然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而长远的任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是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其权益保障状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于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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