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实现,日前,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残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
通知指出,残疾人驾驶汽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涉及政府行政部门职责,又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参与。各级残联、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关于残疾人驾驶人体检,通知规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承担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依据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进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
关于培训,通知规定,交通运输部组织制订《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鼓励有条件的驾校开展残疾人驾驶员培训。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的学校要配备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依据教学大纲,切实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关于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保障,通知规定,各级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辅助装置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
关于加装辅助装置汽车检验及注册登记,通知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有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关于考试、管理、服务等工作,通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要宣传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国家标准,与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教育、引导残疾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纪守法驾驶车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通知》的下发,对于切实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确保广大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和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在2010年4月1日后能学习申领驾驶证、实现驾驶汽车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残联维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