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无锡市对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救助。昨市民政部门透露,这项举措的实施办法已经出台。 具体的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对符合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残人员不享受生活救助: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正在服刑期间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活动的;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吸(贩)毒等活动的;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 据民政部门介绍,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申请生活救助金,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册,无固定收入证明,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公示,时间一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没有设立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据悉,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救助金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而《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关于对城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重残人员,不再享受市残联发放的生活救助金。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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