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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上调残疾人个体户养老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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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8-3-20 17:30:42

    为扶持天津市残疾人创业和个体户参保,本市决定将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的标准,由原每年1360元提升至每年1632元,平均每月补贴残疾人个体户136元。 

    据市残联残疾人劳服中心就业科邓丰科长介绍,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市残联对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补贴制度,凡是已经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都可享受,其个人支付部分,由国家财政部门按照最低缴纳额给予补贴。但由于今年职工工资上调,缴纳基本养老基金最低额也随之上调,因此,今年由国家财政再次出资,提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补贴金额,由原最低缴纳标准每人每年1360元提升到每人每年1632元。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将通过银行拨付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卡中。

    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规定申请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后,由街、乡、镇残联一并上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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