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以及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有望在今年年底前,申请驾驶证,获得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这是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仅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车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03年9月1日,公安部出台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运营谋生的需求。200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91号令继续沿用了71号令的规定。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
今年4月1日,国务院残工委组织召开了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会,决定建立由国务院残工委牵头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工作机制,争取今年年底前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问题,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公安部需要对91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审验等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残疾人专用准驾车型代号为C5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该准驾车型所称的车辆是指,加装有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代号为C5。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的身体检查要求。考虑到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协调能力等,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应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专门的身体检查。
拟设残疾人专用汽车标志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进一步放宽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的人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此外,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按规定在驾驶车辆的前后分别粘贴专用标志,标志应贴在车辆前后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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